离婚协议约定拖延履行支付20万违约金,该支持吗?
(2020)粤01民终8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男
陈某与李某1婚后生育儿子李某2,于2010年6月24日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约定:……二、子女抚养及抚养费负担和探视权约定:1.儿子随陈某生活归陈某抚养,李某1应于每月的16日前将当月的抚养费2500元存入陈某农业银行账户内,一直支付到儿子大学毕业,若陈某再嫁或私自将中山大道房出售,以上金额减半支付。特别约定:儿子的已购的保险(含平安保险)、重大医疗费用(以收费票据为准)、上初中、高中的择校费各一次(不超过三万)、英语、作文日常培训费用凭收费凭证由李某1承担,住宿费、伙食费按李某1六成、陈某四成的比例承担。儿子寒暑假回湖南的费用,李某1每年支付2000元给陈某,至儿子满十八周岁,陈某应提供等额的发票给李某1冲账……三、夫妻财产及债权及债务处理……5.陈某的社保费用继续由李某1按原购买的范围和标准承担和购买,直至购满十五年……五、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履行相应义务,违约方应按以下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拖延或拒绝履行付款的,按应付款金额的两倍计算违约金和利息;2.拖延或拒绝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按20万计算违约金和利息。
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李某1支付李某2的教育、培训费用124008元;2.判决李某1支付李某2的住宿费用1584元;3.判决李某1支付李某2的医疗费用1559.12元;4.判决李某1支付陈某自2015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用67100元;5.判决李某1支付违约金20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1承担。
陈某、李某1双方均确认上述离婚协议,故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陈某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确实和李某2成长教育的实际需要具有密切关联,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李某1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李某2的教育、培训费用。陈某主张的费用未超一审法院核算数,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从陈某提交的证据来看,上述费用主要是关于听力方面的门诊和检查花销,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李某2的身体因此遭受重大伤害,也未能证实后续的恢复情况,或在治疗过程中有和李某1进行充分沟通。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费用属于重大医疗费用,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陈某后来已并非上述公司的员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涉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否不属于一审法院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在此不予调处。
陈某在起诉时已自行撤回关于李某2抚养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此不予调处。但是,李某1确未按照双方之间的自愿约定支付李某2的教育、培训费、住宿费等,确有违反双方之间约定内容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示对自觉诚信履行承诺的尊重。鉴于陈某并未充分证明其因此实际遭受的损失,在李某1对违约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定李某1向陈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0年3月30日判决如下: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李某1向陈某支付李某2的教育、培训费用124008元;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李某1向陈某支付李某2的住宿费用1584元;三、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李某1向陈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四、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违约金2万元实属不当,与离婚协议约定的20万差距太大。
二、一审法院未判决李某1支付陈某共67100元社保费用。陈某认为一审没有理解离婚协议的原意,离婚协议的原意是:陈某把广州亮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和广州靓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个公司)车等都给了李某1,陈某社保费用继续由李某1按原购买的范围和标准承担和购买,直至购满十五年,但李某1却以社保费涨了为由,拒绝继续为陈某缴纳社保费,因其停止缴社保导致2020年3月20日陈某50岁不能办理退休,故恳请二审法院公平公正地判决李某1赔付换算社保费67100元。
三、孩子李某2的医疗费用1559.12元应当支持。离婚协议特别约定:儿子的已购的保险(含平安保险)、(重大医疗费用)以收费票据为准。李某1把平安人寿保险的钱取走了,影响到孩子李某2看病。
四、一审法院只判决由李某1负担3215元诉讼费是错误的,一审案件受理费是7214元,保全费是1492元,请二审改判李某1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李某1辩称,不同意陈某的上诉请求,其诉求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其上诉状所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李某1不存在违约行为,且离婚协议中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不适用违约责任条款,李某1无需支付违约金。陈某没有向李某1出示过孩子的培训费单据,对于陈某在一审中提交的培训费单据,李某1不予确认,陈某所主张的费用大部分不对应培训机构出具的单据。按照协议约定,孩子所约定的培训费由李某1承担,但超出约定的不应当由李某1承担。
李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关于教育、培训费、住宿费,在陈某起诉之前从未告知过李某1,也从未向李某1主张过,而陈某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相互印证,更不能证明是李某2成长教育实际需要的真实支出。
二、陈某侵犯李某1的探视权,违约在先。2012年暑假,陈某私自将儿子带到北京,李某1对陈某以及儿子的情况并不清楚,李某1的探视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造成小孩李某2无法在父亲的关怀下健康成长,陈某属于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0万元,李某1对此保留追究的权利。
三、李某1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无需支付违约金。
四、陈某存在多次不当的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其应当为其行为负责并赔礼道歉。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请求二审查明事实,改判支持李某1的上诉请求。
陈某辩称,不同意李某1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确定的教育费、培训费、住宿费等124008元,支持一审认定的李某1确有违约行为,李某1并应当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陈某要求李某1支付社会保险费用67100元以及李某2医疗费用1559.12元的诉请应否支持?2.原审确定李某1支付违约金2万元是否正确?3.原审判决李某1向陈某支付的李某2教育、培训及住宿费用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事宜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职责,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否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同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陈某之后已非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对双方离婚协议中涉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约定不予调处并无不当。
协议约定孩子的重大医疗费用凭收费凭证由李某1承担,陈某据此主张孩子1559.12元医疗费用应由李某1承担,但陈某提供的只是孩子听力方面的门诊和检查花费,不能认定该花费为孩子的重大医疗费用。综上,陈某要求李某1支付社会保险费67100元以及医疗费用1559.12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20万元,李某1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孩子的教育、培训等费用,存在违约行为,但离婚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李某1一审时也提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金过高的辩解,原审根据陈某未举证证明其因违约导致损失等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李某1支付违约金2万元,系原审行使的自由裁量权,该自由裁量处于合理范围,并无不当。陈某关于原审违约金过低以及李某1关于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陈某主张李某2教育、培训费用124008元,其在一审时就该费用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票据,票据合计金额与陈某诉请金额一致,且票据载明的收款方均为教育培训类学校,原审予以认定并无不当。陈某为孩子学校住宿支出费用2640元,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该费用应由李某1承担60%计币1584元,该1584元款项应由李某1负担。综上,原审认定教育、培训、住宿费用准确,李某1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某、李某1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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